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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工程师,职称代评,职称申报评审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 日期:2017-10-27 01:5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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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职改办、住建局(科),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工程技术人员土建专业中、初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会拟于今年11月召开,为做好评审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对象
凡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单位)从事建筑工程设计、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岩土工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检测、工程造价、工程建设管理、园林绿化、城乡规划设计或管理、建筑装饰装修等专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者,均可根据所学专业及从事工作情况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任职年限限定
申报人员任职年限的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
 
三、申报人员应报送的材料
 
(一)所在县区或市直有关局(委、办)职改办出具委托评审函一份(在同一份委托评审函委托多名人员的,申报者须每人复印一份放在评审材料中)。
 
(二)《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三十五份,填写内容一律用A3纸电脑打印(不要装订)。
 
(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级一式三份,初级一式二份,一律用A4纸电脑双面打印,复印件无效。
 
(四)任现职以来近5个年度《工程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按文件规定年限)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专业技术代表作原件一份,电子版一份(注明姓名和申报单位),复印件一式三份,复印件不体现作者单位与作者姓名(含英汉文),不盖公章。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作要求。
 
(六)单位出具的任现职以来参加过两项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或技术管理、技术服务工作的证明。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作要求。
 
(七)任现职以来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效凭证《继续教育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338号),自2016年1月1日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学时,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
 
(八)业务自传、技术总结各二份。
 
(九)参加工作以来所有学历、学位证书,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任书,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职务应提供聘任助理工程师时的工资变动审批表,所有材料需提供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事业单位报送学历、学位证书时,如有第二学历需加附上学历更改确认表。各类企业报送学历、学位证书必须提供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学信网)查询栏目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登记册备案表”带二维验证码的打印件一份(有效查询期1个月,请在有效期内递交材料)。
 
(十)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贡献方面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各一份。
 
(十一)所在单位出具的纪检监察证明一份。
 
(十二)所在单位出具的计生证明一份。(计生证明必须明确是否违生意见)。 
 
(十三)破格申报者应根据闽经贸培训[2003]299号文件中对于学历破格和资历破格的规定来提供破格申报所需相应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并在简明表备注栏注明符合破格晋升条件的具体条款的条目。
 
(十四)在闽台湾地区居民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莆市职改[2008]82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的有关要求
 
(一)代表作必须是任现职后个人独立撰写的,代表作的内容必须与申报专业及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一致,内容涉及到的工程必须是建成或已实施的。
 
(二)评审材料须经县区或局(委、办)职改办审核,并在评审表“呈报单位意见栏”签注推荐意见。
 
(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将评审人员的《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员简明表》在本单位公示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并出具公示证明及在评审表中的“单位推荐意见”栏内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材料真实,符合中(或初)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
 
(四)评审材料应按须报送材料的顺序归类整理,装订好附上材料目录装入材料袋,并在材料袋正面贴上申报者姓名、所在单位、申报级别及专业(应填写具体从事的专业名称,不能只填土建或工民建)、联系地址、电话。破格申报者应在材料袋右上角注明“破格”。所有申报评审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除专业技术代表件复印件外)。
 
(五)非公企业申报者,需提供本人相关的人事代理证明或与现工作单位依法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我市企事业缴交社保的证明。
 
五、答辩考核
 
根据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答辩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人发[2011]78号)规定,凡申报评审土建专业工程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需参加答辩考核(具体答辩考核内容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答辩考核时,答辩对象应准时到场,无故不参加答辩者,视为自动放弃申报,其申报材料不提交评委会评审。
 
六、评审费按闽价费[2008]361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
 
七、报送时间、地点及联系电话
地    点: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二楼)
联系电话:0594-6726223、2656361
 
八、其他事项
    评审材料请于2018年3月份领回。
(备注:文中所指各类表格、聘约合同请在指定网址http://www.ptjsj.gov.cn/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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